您的位置:首页> 患者服务> 医保政策> 详细

医保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8-03-22
分享到:
《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凡户籍在本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非在校少年儿童、成年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

二、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如何参保?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登记。自愿在经常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向经常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予参保登记的证明,以及已在拟参保地购买房屋或连续居住(住院就医的除外)一年以上的证明,或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三、城镇居民医保在哪里进行参保登记?

成年城镇居民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在学校、托幼机构进行参保登记。

四、城乡居民参保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3份;城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1寸近期免冠彩照3张。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三无人员和无工作优抚对象,还需提交《达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登记机构核实。

五、城镇居民参保时的年龄如何计算?

居民年龄按本人有效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少年儿童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参保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申请参保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六、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成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45元/年;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80元/年。成年城镇居民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195元/年;三无人员和无工作优抚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65元/年。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的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非在校少年儿童缴费标准为50元/年。

七、城镇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的保险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余城镇居民的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八、城镇居民医保什么时候办理参保缴费?

居民医疗保险费实行按保险年度一次性缴纳。成年城镇居民和非在校少年儿童,每年度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每年度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因故休学、退学或毕业者,当年度超过学生保险年度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按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标准的1/4缴纳,缴纳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

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逾期不缴费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应连续按时足额缴费,逾期不缴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前各年度所缴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中断参保、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中断期间不计入居民个人连续参保时间,若再参保应重新确定参保起始时间。

十、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未评等级医疗机构为1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15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2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保险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每次降低50元,但各等级医院每次住院起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50元。

十一、城镇居民医保年度支付最高限额是多少?

在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十二、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5%,三级医疗机构为70%;异地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省内相应下调5%(重庆市比照省内执行),省外相应下调10%。

十三、哪些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可以按住院费用报销?

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斥、肾功能衰竭透析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该疾病治疗需要且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以按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一年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十四、哪些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可以按比例支付?

治疗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该疾病治疗需要且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按50%的比例支付,每月支付费用不超过100元,且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十五、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计划内生育费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计划内生育费,并持有合法有效的生育证明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医疗费:顺产一次性定额支付医疗费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0元。剖宫产一次性定额支付医疗费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3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在原支付基础上增加700元;有合并症者,根据实际情况增加700至1000元。

十六、城镇居民医保的等待期是如何规定的?

首次参加居民医保或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30日后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规定支付。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户口登记和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十七、参保人员在市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院实行记帐管理。出院时,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十八、参保人员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支付,事后持医药费用原始收据、医药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和病历复印件等资料,于每年12月25日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达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是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二是灵活就业人员,三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四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已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谁缴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 

三、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但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最低缴费基数的8.5%缴费,享受住院医保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符合条件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范围;也可选择按最低缴费基数的4.5%缴费,只享受住院医保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 

四、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12月25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际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用人单位职工2000年12月24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五、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 

用人单位职工累计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0年。 

六、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病退,下同)且不低于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自愿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逐年或一次性补足其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适用居民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如何计入的?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比例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具体比例为:45岁以下按个人缴费基数的3%计入,46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3.5%计入,75岁以下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养老金的4%计入,76岁以上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养老金的4.5%计入。 

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使用? 

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费用,可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年终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个人账户结余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是什么? 

起付标准是指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始标准,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市内一级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退休人员按对应医疗机构级别降低100元。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50元,但不得低于100元。 

      十一、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的支付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扣除起付标准后,按参保人员年龄段和医疗费用高低,统筹基金实行分段累进支付。 

45岁以下,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1%,5001元至1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3%,15001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85%; 

46岁至法定退休年龄,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3%,5001元至1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15001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87%; 

法定退休年龄至75岁,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5001元至1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7%,15001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90%; 

76岁以上,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7%,5001元至1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9%,15001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92%。 

十二、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十三、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的结算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以入院时所在年度为结算年度。 

十四、哪些情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境外就医的;应当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因交通及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的;因酗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治疗的;因美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未经登记备案到市外就医的;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情形。 

      十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等待期是如何规定的? 

    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之日起计入。 

十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待遇是怎样衔接的?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待遇衔接按以下规定执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日起30日内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0日后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日起30日内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0日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农合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新农合的,适用新农合的相关规定。 

十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年限是怎样计算的? 

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就业年龄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缴费年限,按当年实际缴费额与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的比值为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计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到达州市的参保人员,其在转出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折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转入达州市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一并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转入达州市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符合达州市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在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可凭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在个人账户余额内刷卡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与参保地医保局结算;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与个人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直接结算。 

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后的参保人员,在纳入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直接结算;在未纳入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支,出院后持医疗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盖鲜章)等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十九、参保人员同时购买了商业保险的怎样享受医保报账? 

参保人员自愿首先在获得商业保险赔付后,将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的余额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不计起付标准,直接按比例支付。 

二十、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有哪些影响? 

用人单位欠费,从欠费之日起,其职工(含退休人员)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12个月内补足的,连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超过12个月补足的,可补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但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从欠费之日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12个月内补足的,连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超过12个月以上的,视为中断参保,再参保时按初次参保人员对待。

《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门诊特殊疾病指的是什么疾病? 

本办法中的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二、我市门诊特殊疾病包括哪些病种? 

符合临床医学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诊断明确,主要依赖药物在门诊长期治疗的10种慢性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期、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分裂症(稳定期),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丙型肝炎除外),肺心病,帕金森氏病。 

第二类:病情稳定后,可在门诊治疗的6种重症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丙型肝炎。 

三、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并履行相应缴费义务的人员,所患疾病在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经认定合格后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四、如何申报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申报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人员,应在参保地医保局填写《达州市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申报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人员还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单。经统一体检、集中认定、统一公示后,合格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发放《达州市门诊特殊疾病记录卡》,并从认定通过之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五、患有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如何申报待遇? 

患有多种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可最多申报两种病种。同时患有第一类、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自愿选择其中一类申报。 

六、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如何选择治疗机构?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居住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在本地治疗机构中自愿选择1家作为本人本年度的治疗机构;在我市行政辖区外居住的人员,在长期居住地自愿选定1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本年度的治疗机构。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可加选1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治疗机构。 

七、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是指按文件规定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并经考察合格,确定的能为门诊特殊疾病人员提供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治疗机构,应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治疗机构名单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八、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个医保统筹年度内,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发生治疗该类疾病的门诊药品费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糖尿病4000元,高血压(期、期)3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6000元,甲亢病1500元,脑血管意外后遗症4000元,精神分裂症(稳定期)2500元,肝硬化5500元,慢性活动性肝炎(丙型肝炎除外)5000元,肺心病4500元,帕金森氏病4500元。 

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支付。一个统筹年度只扣减一次起付标准。 

九、享受两种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人员如何支付待遇? 

享受两种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人员,可将治疗两种疾病所需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就高享受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待遇。 

十、外购药品费用如何结算? 

门诊特殊疾病人员选定的治疗机构无法提供治疗所需药品时,由诊治医师提出意见,并经治疗机构签章确认,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后,由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在指定地点购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出购药费用,由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凭发票在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十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居住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费用如何结算?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居住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在选定的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门诊特殊疾病人员与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治疗机构结算。 

      十二、在我市行政辖区外居住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费用如何结算? 

在我市行政辖区外居住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应于当年第四季度至下年第一季度持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票和处方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开通门诊特殊疾病即时结算功能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得受理省内异地居住人员门诊特殊疾病报账资料。 

《达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一、什么是异地就医?

异地就医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出入我市行政区域就医购药的行为。

二、在哪里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参保地医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在备案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经登记备案到市外就医的,或虽已登记备案但没按规定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费。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一是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异地居住的人员(简称长期异地人员);二是因当地医疗条件有限需要转到市外就医的人员(简称转诊转院人员);三是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离开参保地或居住地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就地急诊、抢救的人员(简称临时异地人员);四是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但坚持到市外就医的人员(简称自主异地人员)。

四、怎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异地就医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参保地医保局按下列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长期异地登记备案,就医前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居住资料(提供居住证、房产证、租房合同、小区物管证明、房主与当事人关系证明等任何一种资料)到参保地医保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情况属实可办理登记备案。办理异地登记备案手续后,又回参保地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应到参保地医保局办理原备案的撤销手续;如需登记备案到其他地方长期工作或生活的,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但当年内都不得变更。如没有办理撤销或变更登记备案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费。

转诊转院登记备案,在市内就诊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建议后5日内,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市内就诊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建议书到参保地医保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该次异地就医只能转入备案医疗机构治疗,按规定结算后,异地就医备案自动撤销。

临时异地登记备案,办理出院结算前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医病案首页、抢救措施等资料向参保地医保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情况属实可办理登记备案。该次异地就医按规定结算后,异地就医备案自动撤销。

自主异地登记备案,就医前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自主选择异地就医申请书向参保地医保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该次异地就医按规定结算后,异地就医备案自动撤销。

五、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后待遇如何享受?

    (一)转诊转院人员

    1.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的,到省内(含重庆市)市外就医的,统筹基金降低7个百分点支付;转省外就医的,统筹基金降低10个百分点支付。

2.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的,到省内(含重庆市)市外就医的,统筹基金降低5个百分点支付;转省外就医的,统筹基金降低10个百分点支付。

(二)临时异地人员

办理临时异地登记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达州市本地就医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政策。

(三)自主异地人员

办理自主异地登记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降低20个百分点支付。

(四)长期异地人员

1.办理长期异地登记备案的人员,在省内备案地已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达州市本地就医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政策;在省内备案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费。

2.在省外就医即时结算系统开通前,对省外就医人员仍执行自主选择三家医疗机构、两家药店的规定,全额垫支后回参保地医保局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用。

3.如需在备案地(备案医疗机构)以外地区(医疗机构)就医的,需根据就医情形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相应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如何办理入院手续?

入院时,应首先报告自己为异地就医人员,并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医院要求的其他资料。同时需按照就医地医疗机构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预缴金,出院时按规定结算并实行多退少补。

七、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异地就医人员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属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属医保统筹基金报账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八、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是参保人员要在参保地医保局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二是参保人员持有社会保障卡;三是所住异地医院开通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功能;四是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情况正常,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参保人员对异地就医报销有疑问时怎么办?

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如参保人员对医疗费用报销有疑问时,可咨询参保地医保局,咨询电话可在就医医院查询。

十、全省有哪些医院开通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可在达州市医保局网站http://www.scdzyb.com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