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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奖惩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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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细则
一.医院每年对所有护士进行一次考评,年终被评为先进科室,先进个人的护士长、护士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年终考评结果确定。
二.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给予通报表扬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在晋升晋级上予以优先。
三.遇到重大事件时,挺身而出,机智勇敢,为医院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的给予通报表扬,视情况发给一次性奖励金人民币100-500元不等。
四.参加医院的各种比赛、考试取得前三名者,给予通报表扬;参加医院派出的市、县各级各类技术操作比赛或其他竞赛活动取得前三名者,奖励人民币200-500不等;参加省级各类比赛获得前三者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不等。
五.罕见重病人抢救成功;突发性灾害事故集体伤病抢救;及在各种
抢险救灾中成绩突出,被公众认可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集体通报表彰,并在奖励人民币200-1000元。
处惩细则 
一.我院护士凡对病人冷、硬、推、拖不负责或与病人、家属吵架、经查实后,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解聘。若涉及经济赔偿慨由责任人负责。
二.医院工作人员之间有不同意见,必须按正规程序进行解决,严
禁在医院公共场所争执、吵架、斗殴,发生一次,对所有当事人员罚款100-200元不等。
三.上班时间护士应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1.上班时间着装规范整洁,佩证上岗,举止端庄,态度和蔼。
2.护士上班期间穿工作服、护士鞋,不化浓妆,不戴首饰,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披头散发。
3.工作时间不穿拖鞋(因工作需要除外)。
4.工作时间使用文明语言:请、您好、请坐、谢谢、对不起等;禁止用床号代替对病人的称呼;接听电话必须先说:您好,并自报科室和姓名。违反一次处罚20元。
5.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要举止文雅,不嬉戏打闹。违反一项罚款20元,多项累积计算。
6.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做私活、吃东西、看非专业的书籍、看电视、玩电脑游戏、炒股等发现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降薪20℅。如护士长发现问题包庇不开罚单的罚款20元。
7.凡是有冰箱的科室只能存放公共物品,不能存放私人物品,每发现一次扣30元。
四.每位护士都应服从医院及各科室的安排,按时参加医院召开的有关会议,对无故不参加者一次罚款20元。凡在城区休假的职工应准时参加会议。
五.凡私自动用医院技术资料、设备、器械、物质、运输工具等为自己谋私,经查实,除没收全部所得外,处以5倍罚款。
六.未经正当程序私自向外“分流” 病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罚500元,并作解聘处理。
七.凭借自己工作之便,私自免费为自己及亲朋好友、本院同事等作各种检查、治疗、手术等,罚当事医护人员应收费用的2倍。罚当事科室负责人等价应收费用。情节严重者解聘。如当事人为科室负责人加倍处理。
九.凭借职务之便和工作之便向病人公开或暗示索要钱物,收受患者及家属的好处费,经查实后,追回所得并处以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解聘。
十.严禁私自挪用或毁损公共财物,严禁将公共财物带回家,每发现一次罚款责任人200元,并按相关经济损失赔偿。情节严重解聘。
十一.严禁科室及个人利用医院的场地经营、私售物品,发现一次罚款科室及个人各500-1000元,直至解聘当事人。
十二.下班时应关好水、电、气、门窗等设施,如发生不良后果全部由当事人承担,落实不到个人由该室人员集体承担。各科室要做好空调、灯光管理的工作,不按规定开关空调、灯光,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
十三.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未按规定及流程请示报告,导致不良后果,视后果严重程度,追究各层次相关负责人50-200元不等的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另外承担总经济损失的20℅。后果特别严重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十四.医院员工如出现下述情况作解聘处理:
1)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工作表现差,经三次教育不改者(以有本人及主管领导签字为准).
2)盗窃医院或同事财物,经查明属实。
3)无故损坏财物、损失或损坏重要文件和资料。
4)对同事暴力威胁,影响工作秩序。
5)散播谣言或挑拨员工之间的关系,散播对医院不利的言论,影响医院声誉,情节严重。
6)向第三方或未授权方泄露医院的机密,致使医院蒙受损失。
7)利用医院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医院名誉受损。
十五.医院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调查、核实护士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事实的过程中相关科室、相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知情不报或包庇、隐瞒,经查实后罚款100元。
十六.保持科室清洁卫生,科室清洁卫生检查不合格,对当事科室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十七.各科室重视物资管理,建立物资登记本,如出现管理混乱不清,账物不符,对科室负责人(临床科室护士长)罚款100元,如出现物品遗失,照价赔偿。
十八.各科室做好布类交接工作,认真验收洗涤质量、交换数量,做到双方签字认可。布类供应应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出现问题及时给办公室汇报。物资管理人员应对科室布类每月盘存一次。违规者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30元。
十九.各科护理质量考核按相应的考核标准执行。
二十.如出现本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况,由院领导讨论决定进行处理。
本处罚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6年11月30日